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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859cc威尼斯官网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校办     发布时间:2017-08-31 17:15:54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9859cc威尼斯官网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59859cc威尼斯官网-(无锡)有限公司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以下统称“处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有关校领导、申诉处理牵头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为常任委员,根据案件需要,安排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选任委员;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7人或9人,申诉委员会代表学校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申诉事项的受理、申诉过程的组织、相关各方的联络、处理决定的送达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被申诉人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处理申诉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依法给予处分:

(一)徇私舞弊的;

(二)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影响申诉工作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申诉人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逾期提出申诉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但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诉期限超过10日的除外。

第八条  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申述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见附件),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人申诉申请材料后5日内,对申诉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审,对是否受理有争议的,应提请申诉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经初审后,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告知申诉人5日内补正申诉材料;

(三)因申诉人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申诉人资格,或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适用范围的,或超过第七条申诉时效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备又未在5日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于学校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可要求作出学校处理决定的机构在5日内就学校处理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自行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经申诉办初审,认为案情简单明了,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无异议的,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二)经申诉办初审,认为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集体审查决定,必要时,应听取申诉人和有关当事人、证人的陈述,以及有关部门及老师、干部的意见,由申诉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形成复查结论或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它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担任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委员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被申诉人处理决定及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委员会应建议学校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1.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的;

2.原处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或定性不准确的;

3.原处理决定程序违法的;

4.原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三)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的复查决定书应当按照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会议的复查决定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复查决定书由申诉委员会委员签名。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受理书面申诉申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诉人补正申诉申请材料之日视为受理书面申诉申请之日。

第十七条  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就同一申请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申诉委员会应当终止复查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诉人。申诉事项在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终止审查和撤回申诉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项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给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抄送作出学校处理决定的机构。建议学校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原机构应在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诉人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学校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六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者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采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对没有申诉人提出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求申诉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要求听证不公开进行。

  听证是否公开,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听证机构由申诉委员会成员、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申诉人的辅导员、申诉人所在班级学生代表共7-9名组成。组成人员必须为单数。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书记员应当查明听证当事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说明听证事由;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人就事实、理由、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书记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及处理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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